梅州市氣象局關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4-12-16 作者: 閱讀次數:
各有關單位:
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規定,現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二、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應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階段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核準,取得《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受理業務時,應告知建設單位申請防雷裝置設計核準。
特此公告。
廣東省梅州市氣象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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